一、不坚持标准(6条)
1.将触碰政治不合格“8条红线”人员吸收入党。
2.接受未年满18岁人员入党申请。
3.入党材料严重抄袭拼凑。
4.发展不符合规定的曾违法违纪人员和其他“带病”人员入党。
5.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近亲属、宗族家族人员发展入党。
6.吸收没有任何先进性可言或群众口碑差的人员入党。
二、不履行程序(10条)
1.接受入党申请书后,党组织未在1个月内派人谈话。
2.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未满一年被确定为发展对象。
3未开展发展对象集中培训。
4.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被发展入党。
5.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,本人、入党介绍人未到会。
6.接收预备党员和通过预备党员转正时,支部大会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
7.未及时规范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。
8.基层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时,未经集体讨论和表决。
9.未按规定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。
10.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1年转正。
三、不落实责任(9条)
1.不使用全省统一编码、当年度的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2.未按规定使用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
3.指定预备党员或受留党察看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、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。
4.基层党委以函调外调证明替代政治审查结论性意见。
5.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未对重点人员预审。
6.接收预备党员、预备党员转正,基层党委未审批或逾期审批。
7.上级党委未对发展党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,造成违规审批。
8.没有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党委发文、定期督查检查和年度情况报告等制度。
9.预备党员转正后,基层党委未及时将党员档案归档。
四、不遵守纪律(5条)
1.发展对象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要事项。
2.发展党员工作中说情打招呼,获取不正当利益,甚至搞利益交换。
3.随意涂改、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记录和表决结果等入党材料。
4.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。
5.上级党组织对违规违纪发展党员情况不追责问责。